Friday, June 27, 2014

Trust

In era of low interest rates, a structure that keeps principal and gives interests will get benefits.

Why?

Because the discount rate is low, so the principal is large, which reduc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urrent market value and principal. Such difference is the taxable as gift tax.

When to apply?

Assets that generate high yields.

海外所得

個人海外所得稅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境內所得)、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已繳納之綜合所得稅。
Threshold: 1)海外所得100萬 2)基本所得額600萬 測試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45/4950883355785690546?tagCode=


Corporate
http://house.chinatimes.com/content-indexNews-content.aspx?NewsID=9629
http://iraw.sipo.org.tw/Investment/investment-more.asp?Btfiysyc

多重轉投資操作需謹慎

若就投資國內不動產來說,也是在台設立分公司的方式較有利。史芳銘說明,由於現行不動產投資的土地增值稅,仍以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基準,所以假定某丙公司以8,500萬元售出不動產,獲利2,100萬元,而其買進不動產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售出時為1,200萬元時,在子公司架構下,須繳付土地增值稅40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51萬元及股利扣繳402萬元〈(2,100萬-40萬-51萬)x20%〉,總計最高稅負達493萬元;但在分公司架構下,只需繳付土地增值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共91萬元,差距多達4.42倍。

 另外,在實務上有較為複雜節稅方式,是以境外在台分公司名義投資不動產,然後再連同境外公司的股份100%轉讓出去。例如某台商先投資境外A公司,A公司再投資境外B公司,接著B公司來台設分公司,並投資台灣的不動產。

當台商在境外將A公司股份全數轉售給他人時,就形同把B公司、在台分公司及其投資的不動產一併轉售出去。這樣一來,就是境外B公司的股東變更,自然就不必申辦不動產變更登記,也不必繳交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及奢侈稅等不動產轉讓的所得稅。而在「純投資」的情況下,境外的A、B公司多半是設在免稅天堂的國家,且都沒有實際上的商業經營行為。

Comment: liability protection & Tax Saving & Property law(see #2)


不過,史芳銘特別提醒這種多重轉投資的方式,如果是在中國大陸進行則需要多留意,因為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推出698號解釋文,嚴令禁止相關行為。要是有海外投資者,在海外以設立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控股公司,以投資大陸公司,並以形式上售出控股公司,實則進行轉讓大陸公司股份的行為。


經查核屬實,國家稅務總局會將這家境外控股公司視為不存在,並認定海外投資者有直接出售股權的行為,照樣依法課徵10%的稅收。所以,如果有台商慣以這類多重轉投資方式處理手上的投資時,需切記這招在大陸是吃不開的,一個不小心就會被查稅、追稅。


#2
http://house.chinatimes.com/content-indexNews-content.aspx?NewsID=9629
律師表示,因為外國分公司不能持有台灣土地,土地要登記在母公司名義下,由分公司代辦所有的業務。又在法律上,為了切割子公司債務由外國母公司背負的風險,外資通常在第三地的免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再由設控股公司的分公司進入台灣,投資不動產....

Comment: 應為受限制(see #3)
http://www.deloitte.com/view/tc_tw/tw/bd81ef5fe91fb110VgnVCM100000ba42f00aRCRD.htm
※外國人取得土地,須經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