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稅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境內所得)、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已繳納之綜合所得稅。
Threshold: 1)海外所得100萬 2)基本所得額600萬 測試
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45/4950883355785690546?tagCode=
Corporate
http://house.chinatimes.com/content-indexNews-content.aspx?NewsID=9629
http://iraw.sipo.org.tw/Investment/investment-more.asp?Btfiysyc
多重轉投資操作需謹慎
若就投資國內不動產來說,也是在台設立分公司的方式較有利。史芳銘說明,由於現行不動產投資的土地增值稅,仍以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基準,所以假定某丙公司以8,500萬元售出不動產,獲利2,100萬元,而其買進不動產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售出時為1,200萬元時,在子公司架構下,須繳付土地增值稅40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51萬元及股利扣繳402萬元〈(2,100萬-40萬-51萬)x20%〉,總計最高稅負達493萬元;但在分公司架構下,只需繳付土地增值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共91萬元,差距多達4.42倍。
另外,在實務上有較為複雜節稅方式,是以境外在台分公司名義投資不動產,然後再連同境外公司的股份100%轉讓出去。例如某台商先投資境外A公司,A公司再投資境外B公司,接著B公司來台設分公司,並投資台灣的不動產。
當台商在境外將A公司股份全數轉售給他人時,就形同把B公司、在台分公司及其投資的不動產一併轉售出去。這樣一來,就是境外B公司的股東變更,自然就不必申辦不動產變更登記,也不必繳交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及奢侈稅等不動產轉讓的所得稅。而在「純投資」的情況下,境外的A、B公司多半是設在免稅天堂的國家,且都沒有實際上的商業經營行為。
Comment: liability protection & Tax Saving & Property law(see #2)
不過,史芳銘特別提醒這種多重轉投資的方式,如果是在中國大陸進行則需要多留意,因為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推出698號解釋文,嚴令禁止相關行為。要是有海外投資者,在海外以設立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控股公司,以投資大陸公司,並以形式上售出控股公司,實則進行轉讓大陸公司股份的行為。
經查核屬實,國家稅務總局會將這家境外控股公司視為不存在,並認定海外投資者有直接出售股權的行為,照樣依法課徵10%的稅收。所以,如果有台商慣以這類多重轉投資方式處理手上的投資時,需切記這招在大陸是吃不開的,一個不小心就會被查稅、追稅。
#2
http://house.chinatimes.com/content-indexNews-content.aspx?NewsID=9629
律師表示,因為外國分公司不能持有台灣土地,土地要登記在母公司名義下,由分公司代辦所有的業務。又在法律上,為了切割子公司債務由外國母公司背負的風險,外資通常在第三地的免稅天堂設立控股公司,再由設控股公司的分公司進入台灣,投資不動產....
Comment: 應為受限制(see #3)
http://www.deloitte.com/view/tc_tw/tw/bd81ef5fe91fb110VgnVCM100000ba42f00aRCRD.htm
※外國人取得土地,須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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